老年助餐:守护舌尖上的幸福晚年

日期:2024-02-29 来源: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地政府纷纷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受到了老年人的普遍欢迎。

  2020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 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2021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对推进城乡社区(村)助老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老年人助餐服务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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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餐内容

  1.标准型

  在社区长者食堂等各类助餐服务站点,开发配置统一价格的套餐服务。每餐按照不少于“一荤两素、一主食一汤”标准配置餐品,价格参照略高于成本价确定,标准型套餐年度价格可随物价、人力成本等因素随时进行调整。

  2.自助型

  社区长者食堂和餐饮企业可在标准型套餐外,开发其他菜品饮食供老年人自助选择,超出标准型部分按优惠价格收费。

  二、优惠补助

  1.60 周岁至 69 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在长者助餐站点享受标准型套餐价格和自助型用餐优惠价格的助餐服务。

  2.70周岁至7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1元。80 周岁至 99 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3.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2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 1 元。

  4.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百岁老人等两类老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 2 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 2 元。

  对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优惠补助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老年助餐服务,“暖胃”更“暖心”。完善财政补助政策,规范助餐服务管理,确保老年食堂、助餐点规范有序运营,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吃上“暖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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