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个人养老金属于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范畴。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几十年发展,已具有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覆盖人数达10.5亿人,其制度定位是保基本。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有了一定基础,截至2021年底已有7200多万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相对而言,第三支柱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个人养老金作为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2022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同年11月份,《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36个城市(地区)试点,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推动落地阶段。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家角度看,有利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仅靠单一支柱难以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支柱相互配合已成为国际共识。从参保人角度看,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第一支柱具有较强的刚性,制度整齐划一,属于“规定动作”;第二支柱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属于“单位自选动作”;第三支柱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属于“个人自选动作”。这三个动作组合在一起,基本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从高质量发展角度看,对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以及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行,能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或准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完全基于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个人养老金不同于第一支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也不同于第二支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完全由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养老金所积累的资金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都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
个人养老金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即符合一个条件、开立两个账户、关注三个阶段、选择四类产品。
符合一个条件。参加个人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开立两个账户。我国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具体而言,需要开立两个账户:一是个人养老金账户,二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前者由参加人在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上开立,属于“信息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后者由参加人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属于“资金账户”,与信息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的资金缴存、产品投资、养老金支付、税款支付等资金收支服务。
关注三个阶段。个人养老金的生命周期由三个阶段构成:一是缴费阶段,二是投资阶段,三是领取阶段。在缴费阶段,目前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是每人每年12000元。在投资阶段,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的投资计划,包括具体的投资产品、投资金额等。在领取阶段,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这三个阶段的税收安排采取“EET(免税、免税、征税)”方式,即缴费可从税前所得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时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四类产品。个人养老金可投资产品包括四类:一是个人养老储蓄,二是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三是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四是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不论哪类产品,均应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并实行“机构+产品”白名单制度,即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名单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开发布,参加人可在白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享受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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